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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对未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单位的污水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3]320号颁布时间:2003-11-05

     2003年11月5日 环函[2003]320号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已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尚未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能否征收污水排污 费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3]4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 规定缴纳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应 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 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根据以上规定,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污水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但是,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单位,环保部门应依法 对其征收污水排污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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