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 >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监督管理司关于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复函

环监发[1999]112号颁布时间:1999-08-04

     1999年8月4日 环监发[1999]112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合格认定问题的请示》(闽环保[1999] 法1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符合验收要求,必须经审批该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确认。 未按验收监测规范进行的监测结果,不能作为环保设施验收合格的依据。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