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环境保护法规 >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1999]46号颁布时间:1999-02-10

     1999年2月10日 环函[1999]46号 江苏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适用标准的请示》(苏环然 [1998]6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目前,我国对非城市区域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一、二、三级公路)未规定噪声 排放限值标准,因此,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所涉及的学校、医 院、居民集中的村镇执行的环境标准,可参考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的居民集中建筑群,临路第一排建筑物前可参考《城 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棧梗常┲兴睦啾曜贾葱小?/P>   二、对公路两侧评价范围内特殊敏感建筑,如学校的教室,可依据《民用建筑隔 声设计规范》(GBJ118-18)中一般教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二级)≤50分 贝,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室内外(开窗条 件)噪声相差10分贝的规定,对学校的教室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   依据(GBJ118-18)中,病房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一级)≤40分贝, (三级)≤50分贝。对医院病房室外昼间可暂按60分贝要求,夜间按50分贝要 求。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