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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154号颁布时间:1999-07-01

     1999年7月1日 环发[1999]154号 江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管理问题的请示》(赣环法字[1999]08 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   房地产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产生的污水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按当地城市人民 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如其污水不进入城市污水管网而直接向外界排放,则必须建立相 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保证排放的污水经过处理后,受纳水体符合环境功能的要求。   二、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 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房地产建设项目在居民未入住前,难以对环保设施进行验收。因此,对房地产建 设项目可在主体工程验收时先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待居民人住率达75%以 上时,再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正式验收。但在预验收时必须同时明确房地产的开发商 与物业管理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三、关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处罚   房地产建设项目如其需要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由 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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