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问题的通知
环发[1999]100号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环发[1999]100号
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后,一些单位先
后通过不同方式,对核设施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评收费与《条例》关于“预审、审
核和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不得收费”的规定是否矛盾等问题提出询问。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核污染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核安全监督管理具有很强的技术性特点。因
此,在对核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管理过程中,需要组建核环境审评专家委员会和专
家技术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技术评审,并组织专家赴现场
检查,这对保证核设施技术审查的科学性是必不可少的。为使核技术审评工作有稳定
的经费保障,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核设施
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规定了核设施环境影
响报告审评收费的标准和范围。1998年经财政部等部门审定,并经国务院同意,
该项收费被继续保留。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
报告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中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分别是指有
关行业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的进行的预审、审核和审
批。核设施环境影响的“审评”,则是指由核专家和辐射防护专家以及其他领域的专
家,对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进行的技术评审和技术支持工作。“核设施环境影响审
评”中的“审评”,与《条例》规定的预审、审核和审批,在主体、内容和目的方面,
都属于两类不同性质的工作。
1g——以10为底的对数符号。
设计(包括建造)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如果工作量较小,其收费比
率可按上式的三分之二计算。
二、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理的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可参照第一条
的标准执行。
三、若核设施投资规模小,按公式计算的每阶段收费不足四千元者,一律按四千
元计收。
四、外商投资的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收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有关收费标准确
定。具体标准由你局与有关方面协商议定。
五、在国内首次采用重大新工艺,增加环境影响报告的审评难度的核设施建设项
目,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按第一条规定公式计算的收费标准的
20%。
六、你局需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
制的收费票据。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费用收支管理制度,明确具体开支范围,执行有关财政规章
制度,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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