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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

环发[1999]99号颁布时间:1999-04-19

     1999年4月19日 环发[1999]99号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制度和更有效地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分类管理名录。   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 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 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 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 响登记表。   二、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轻度影响、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项目:   (1)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项目。   (2)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3)污染因素复杂,产生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产生的污染物毒性大或难 降解的建设项目。   (4)造成生态系统结构的重大变化或生态环境功能重大损失的项目;影响到重 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系统、或有可能造成或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5)易引起跨行政区污染纠纷的建设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名录见附1。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1)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 影响的小规模建设项目。   (2)污染因素简单、污染物种类少和产生量小且毒性较低的中等规模的建设项 目。   (3)对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有一定影响但不 改变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中等规模以下的建设项目。   (4)污染因素少,基本上不产生污染的大型建设项目。   (5)列入附1的、在新、老污染源均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排污量全面减少的技 改项目。   3.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的界定原则   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放射性、电磁 波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   (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植被、野生珍稀动植物等生态条件和不改 变生态环境功能的建设项目。   (3)未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规模的建设项目。   (4)无特别环境影响的第三产业项目。   此类建设项目名录见附2。   三、环境敏感区的界定原则   本分类管理名录中的环境敏感区包括以下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确定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需 特殊保护的地区,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家重点保护 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指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及重点监督区、天然湿地、珍稀动 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境、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产卵场、渔场等重要 生态系统或自然资源。   3.社会关注区:指文教区、疗养地、医院等区域以及具有历史、科学、民族、 文化意义的保护地。   4.环境质量已达不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地区。   四、附则   1.未列入或暂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保护环境敏感区以及 污染控制和生态保护并重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并由国家环保总局分批公布。   2.国家明令禁止建设或投资、列入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 艺和产品的目录》和《工商领域禁止投资目录》中的建设项目,不列人本分类管理名 录中。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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