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问题的复函
环发[1999]102号颁布时间:1999-04-21
1999年4月21日 环发[1999]102号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转来铁道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国发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编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分类管理,并分别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形式。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的要求,凡接“条例”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编制坏境影响评价大纲,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
查,并按通过审查的评价大纲,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凡按“条例”规定应当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都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
评价大纲。
二、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审评
“条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费用。”根据该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明
确规定,该条所称“预审”,是指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预审;该条所称“审核”,是指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海岸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核;该条所称“审批”,是
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坏境影响登记表的
审批。
可见,“条例”所称“预审、审核、审批”,是指有关主管部门以行政管理为目
的进行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
由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在
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性预审、审核和审批之前,应由有关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性审评。
由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性审评,不属于行政预审、审核和审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标准,收取技术审评费用。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的收费,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了专门的标准。
这一收费标准通过了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
办的审查,应继续执行。
国家物价和财政部门确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审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在国
家物价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评费的规定》(价费字[1992]435号)、
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国家环保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查费中提取技术审核费的复函》(财综字[1995]140号)国家物价局、财
政部《关于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审评收费的函》([1992]价费字582号)等
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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