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权限的复函
颁布时间:1988-06-27
1988年6月27日
浙江省环保局:
你局浙环开(1988)75号文《关于要求明确计划单列城市建设项目环境管
理权限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根据国务院(87)国发23号文《国务院关
于放宽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的通知》和国家计委(1987)计资字8
66号文《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87)23号文中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以及
(86)国环003号文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限额,按建设规模(建成生产能力)划分的,仍按原
规定不变;按投资额划分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到50
00万元(包括技术改造项目)。宁波市环保局对上述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可
直接审批,并应同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二、对于投资额在两亿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批权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三、其他行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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