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4日 湘农综[2003]55号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监狱
管理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财发[2002]
25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以来,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按照《意见》要
求,健全制度,严格管理,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但一些地方
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
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目标的实现。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必须严格按照《意见》要求,管好用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根据国家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农办[2003]1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
精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项目管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根据“按
项目开发、按项目管理、资金跟着项目走”的要求,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资金。凡农业
综合开发办事机构未设在财政部门的,双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项目的
评估论证、计划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项目计划必须联合上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的拨借必须依据批复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到项目上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严
禁挤占和挪用。
二、必须保证及时足额拨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按
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不得任意滞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项目计划、任意缓拨或停拨项目资金。
三、财政无偿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实行县级报帐制。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及
时办理报帐,报帐凭证经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审核后,县级财政部门办理报帐
手续。要认真审核各种报帐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准确性。报帐资金的拨付实行转
帐结算,要严格控制现金支出。
四、切实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
要定期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于每季度终了时向上级
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表,年终时编报资金决算。季度报表和资金决算必须附相关的文
字说明,要对资金的拨借和使用情况作出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
议。
各地、各有关部门接到此通知以后,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农业
综合开发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限期整改,
并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3年7月20日之前报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我
办将选择部分市(州)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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