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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农办字[2003]162号颁布时间:2003-06-12

     2003年6月12日 国农办字[2003]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财政(务)厅(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3]12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 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公室反馈。   农民筹资投劳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来源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区有关 部门务必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组织开展好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 作,协调好调动农民积极性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促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 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工作的健康发展。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有关政策规定,规范农业综合开发中农 民筹资投劳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以下简称“筹资投劳”)是指经国家农业综 合开发办公室批准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所需的乡村集体和农民的自筹资金(含以 物折资)、劳务。其范围只限于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筹资投劳纳入“一事一议”范围,实行专项管理。筹资投劳遵循“农民自 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的原则进行筹集,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不准 强迫命令。   第四条 筹资投劳必须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筹资投劳的政策制定、检查监督工作;地方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筹资投劳的管理工作;乡级政府负责筹资投 劳的组织协调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投劳的具体实施工作。筹资投劳工作应接受 地方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筹资投劳的程序   第六条 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应采取招标立项等有效措施, 调动广大农民自愿筹资投劳的积极性。   第七条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和项目建设任务的要求,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协助乡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搞好农业综合开发 项目申报前的有关筹资投劳工作。   第八条 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前,村民委员会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筹资投劳 总量及分户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开发效益及筹集方式等重要事项,以预案方式提出, 在受益范围内向农民张榜公布。   第九条 预案公布后,及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意见,项目受益范围 较小或居住比较的丘陵山区,也可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征求意见。村民大会、村民代表 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或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或村民代表参加。村 民代表应当依法产生。   第十条 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的决议要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和参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签字同意,作为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必要条件,否则, 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不予受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决 议一经通过,村民必须履行筹资投劳义务,不能拒绝。   第十一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 批准的项目计划及项目建设内容,确定项目筹资投劳任务,报经县级政府审查同意后, 下达到有关乡级政府,分解落实到各行政村。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下达的筹资投劳任务,把筹资投劳任务落实到受益农户, 重新张榜公布后,组织实施。筹资投劳情况报乡级政府、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筹资投劳的筹集   第十三条 筹资(含集体自筹和以物折资,下同)和投劳折资总额应达到申报项目 中央财政资金的70%,并不得突破。其中,投劳折资按照当地劳动力市场平均价格 计算,纳入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额内统一核算。各省(区、市)筹资和投劳折资的具 体比例,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省级政府批准确定。各地应积极引导企业、个人等多 渠道资金投入,共同完成项目建设的筹资投劳任务。   第十四条 筹资投劳的筹集可以按受益区的田亩或人口负担,具体办法由村民大会 (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采取田亩分摊要根据项目区受益农户 承包土地面积核定,并计算到每个承包农户。采取人口分摊要区分筹资和投劳,筹资 以农户现有人口为基数,投劳以农户现有劳动力为基数。    第十五条 严禁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对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所需的投劳,农民只出 工,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由于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投劳的,经村民委员 会审查批准,可由本人出资雇人出工,或者由本人出资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雇人完成 投工任务,并报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筹资投劳应向农民出具合法的收据,并配合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 将筹资投劳数额登记到农民负担监督卡上,发放到农户。   第四章 筹资投劳的使用   第十七条 筹资投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使用。   第十八条 筹资投劳要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期内安排完毕。项目建设期超过一 年的,应在项目实施前,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农户的实际收入水平的劳动力承受能力, 合理分配使用每年的筹资投劳任务,避免加重农民负担。筹资投劳不得跨项目使用, 不得结转下一个工程项目使用。   第十九条 不得跨村投劳,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应采取借工、换工或有偿用工 等形式,不得平调农村劳动力。对于跨村受益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投劳,由乡级政府 有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    第二十条 筹集资金用于项目受益区范围内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投劳用于项目受 益区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建设。   第五章 筹资投劳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筹资投劳不得成为固定筹集项目,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筹 资投劳。所筹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专款专用, 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筹资投劳必须严格管理。筹集资金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向农民筹集, 经乡级缴入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工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按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予以拨付; 投劳和以物折资部分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编制详细用工及物资安排计划,登记造册,由 乡级政府有关部门协助村民委员会根据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乡级、村民委员会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投劳数额筹集,不得擅 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变更农业综 合开发项目的筹资投劳。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要加强对筹资投劳的管理。县级农业综合 开发办公室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定期检查筹资投劳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工 程竣工后,村民委员会及时将筹资投劳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要求筹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对于违反本规定, 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停止项目实施。   1、违反“一事一议”程序、未达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会议) 规定人数同意签字的;   2、超出筹资投劳受益范围或数额限制的;   3、财务管理不规范,未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截留、挪用、贪污和浪费等问题的;   4、筹资投劳管理混乱,有弄虚作假、强制农民出资出劳或以资代劳行为的;    5、由于筹资投劳数额没有完成,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未完成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各省(区、市)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农民筹资 投劳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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