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颁布时间:1999-10-13
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处于什么地位?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
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本条所指的多
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的人。在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处于一个比较特殊的位置。他是事
主,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各承运人的代理
人或者代表人。从合同法的规定可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履行
运输义务或者组织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两种类型:第一
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拥有运输工具,并且直接参加了运输合同的履行。第
二种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自己不拥有工具或者不经营运输工具,也不直接从事运
输活动,而是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后,通过双边合同同各运输方式承运人又单独
签订各区段运输合同,组织其他承运人进行运输。但是不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属
于哪一种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对与之签订合同的托运人
或者收货人承担全程运输的义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多式
联运经营人要承担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责任和风险。当然他也享有作为全程运输承
运人的权利,例如有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要求运输费用的权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