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多式联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与相继运输有何区别?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所谓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
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
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可见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进行运输是多式联运合同
区别于传统运输合同的最大特征。
多式联运合同与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相继运输是不相同的,二者有
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多式联运合同最主要的特征是运输方式的多样式,即同一个合同的履行,
有可能运用海上运输方式、陆上运输方式或者航空运输方式等;而相继运输中,
只有一种运输方式。
2.承运人在二者中承担责任的制度不一样。在多式联运中,不管多式联运
经营人与其他承运人如何约定,但都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任;在相
继运输中,首要原则是由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但如
果明确知道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则由该区段的承运人与订立合同的承运
人承担连带责任。
3.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因发生区段的
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例如如果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陆上运输区段,则适用铁
路运输法的规定;如果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则适用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而在相
继运输中,由于运输方式是单一的,所以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适用法
律是单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