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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中,如果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怎么办?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在实际运输业务中,常因贸易合同纠纷 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无法向收货人交货的情况, 在这时应当如何处理?铁路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 通知之日起满30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 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30日 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 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 国库。可见铁路法是把此货物当作无主物来处理的。海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在 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的,船长可以将货物卸在仓 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因此产生的费用初风险由收货人承担。合同法第三百一十 六条规定:"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 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本条中的"收货人不明"既包括收货人下 落不明,还包括在货物运输终止时,托运人并没有向承运人指明收货人是谁,而 承运人向托运人通知请求其作出指示,硕托运人逾期没有作出指示的情况,例如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有时在提单上注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而没有具体 写明收货人是谁。 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运输的货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承运人应当可以依法 拍卖或者变卖货物,然后提存所得的价款。例如货物是易于腐烂的食品,则承运 人就不能提存该食品。   2.在货物被提存后,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在收货人明确的情况下, 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   3.如果货物在提存后毁损、灭失的,则承运人不承担该货物毁损、灭失的 风险。   4.如果承运人应得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提存的费用没有 付清的,承运人可以依照本章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留置该货物,以该货物拍卖 或者折价后,从中扣除运费和其他各种费用后,再提存剩余的价款或者没有被留 置的相应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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