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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 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 货物。   2.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 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 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 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 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 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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