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在行使货物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
事项: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
货物。
2.本条所指的对"相应的货物"留置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
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
留置过多的货物。当然如果承运人根本就没有获得任何费用,他也可以对全部货
物行使留置权。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
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3.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即使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
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
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则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