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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继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如何规定相继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是立法当中的一个难点,也是一个重点。有的认为,应当规定在相继运输中,各 承运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 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 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 责任。"在签订合同时,除非承运人明确与托运人约定,各承运人是一个合伙关系, 否则托运人无从知道各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一旦发生责任,托运人一般也只找与 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同时托运人找与之签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责任, 也有运输合同作为依据,可以使于索赔。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规定由与托运人 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是比较合理的。签订合同的承运人对 托运人承担责任后,其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损失发生的区段是明确的, 则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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