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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承运人应当如何收取运费?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 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 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 于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本章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 偿责任,但是对于运费的支付风险应当如何处理呢?对于此,有的认为,已经收 取运费的,由于承运人已经运输了一段时间,所以承运人可以不返还运费。合同 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 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之所以这样 规定,是因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 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 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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