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货人在提货时未对货物进行检验的,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未在合理
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的
同志认为,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未在合理的期间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
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承运人交付的货物与运输单证上记载的完全一样,承运人
就不承担责任了。合同法规定,收货人未在约定的期间内或者合理的期间内对货
物的毁损、数量等提出异议的,只能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
初步证据。这主要是借鉴了国外有关规定,同时也对我国专门运输法的一些规定
进行了合理的改造。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旅客或者收货人收受托运
行李或者货物而未提出异议的,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已经完好交付并与运输凭证
相符合的初步证据。海商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
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
经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强调初步证据,意味着收货
人即使未在约定或者合理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但以后他仍可以提出据此进行异议
和索赔的证据,一旦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发生在运输期间的,承运人
仍应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