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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 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 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 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况:   1.不可抗力。根据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 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 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 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 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主要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 造成的货物损失。根据本章的规定,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   (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违反 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   (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   (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的损失;  (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 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 其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有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的情形存在,其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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