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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法律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要对货物进行检验?

颁布时间:1999-10-1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3/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收货人提 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提出异议的,视 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 人交付货物,收货人提货时,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货物 经过运输后,其质量和数量很有可能发生变化,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承运人 交付的货物是否完好,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合,因此对货物进行检验密切关 系着收货人的利益。同时对货物进行检验,可以尽快地确定货物的质量状况和数 量情况,明确责任,及时解决纠纷、有利于加速商品的流转。否则就会使当事人 的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维护健康正常的合同秩序。所以本条 强调收货人在提货时应当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这是收货人的权利也是其义务。   对于收货人的检验时间,如果运输合同对检验时间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的 规定,收货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对检验货物的时间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收货人应当在合理的的期限内检验货 物。这里的"合理的期限"是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视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时间。 对于货物的数量、较易发现的货物的毁损,收货人就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进行检 验。例如如果货物是易腐烂变质的东西,则收货人就应当在极短的时间内对货物 进行检验。如果货物的毁损不是立即就能发现的,则收货人对货物进行检验的时 间就会长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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