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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违反托运危险物品规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托运 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 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承担。"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 或者没有对危险物作出标志和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 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 程中发现了托运人托运的是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措施避免损失的 发生,这些措施包括承运人可以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根据情况将货物卸下、销 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如果因为承运人采取的措施对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 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 赔偿责任,同时承运人因为采取措施而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应当由托运人承担。这 里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托运人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义务,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 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 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大的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的,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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