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货物运输合同中,什么是托运人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托运人在
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
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就是对
托运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的规定。
所谓托运人的单方变更或者解除权,就是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后至货物交付收
货人之前,托运人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种变更或者解除可以不经过承运人
同意,承运人也无权过问对方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原因,只要托运人提出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均应予以变更或者解除,但是托运人应当告知承运人。我国的专门运
输法对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作了非同一般民事合同的规定,主要体现
在托运人不须承运人同意即可在开航、起飞前或者在合同履行完毕前任意解除或
者变更合同。如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
要求解除合同。此处虽然是用的"可以要求"字样,但实质上,托运人的解除要求,
承运人必须同意,因此仍为单方任意解除。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托
运人在履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在出发地机场或者目的
地机场将货物提回,或者在途中经停时中止运输,或者在目的地点或者途中要求
将货物交给非航空货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或者在途中将货物运回出发地机场。
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单运输中(主要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提单具有
物权凭证、可以转让的性质,转让提单就等同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等全部内容一
并转移到了提单持有人。所以在提单运输中,在货物已经起运后,托运人如果已
经转让了提单,托运人就没有权利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这种情况下,
提单持有者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因为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给
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或者提货凭证持有人应当赔偿损失,并且还要承担因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