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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运人一般应当向承运人申报哪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内容?

颁布时间:1999-10-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2/99信息】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一般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以下内容:   1.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这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运输 合同中签订合同的一方--托运人很多时候不是货物的接受方,接收方往往是与承 运人并不相识的第三方,为了便于承运人及时交货,就需要托运人在运输开始之 前向承运人在运单上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本条还规定, 托运人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当向承运人表明"凭指示的收货人"的意思。这主要是 针对在海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在交付货物进行运输时,还没有确定货物 给谁时,就在提单上写明:'凭指示交付"的字样,也就是承运人凭托运人的指示 交付或者提单持有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2.收货地点。这对承运人的正确运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承运人不知道 收货人的收货地点,也就无法在某个确定的地点进行交付货物,也就无法完成运 输任务。   3.货物的性质。重量、数量等内容。这里货物的性质是指货物的属性。除 了上面列举的各种情况外,托运"人还应当向承运人准确提供货物运输必要的其他 情况,如货物的表面情况、包装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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