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国土资源法规 > 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8-08-17

     1988年8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 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 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 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现对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 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 快四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明确 责任,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作。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大量向非农用地转化,注意节约用地, 又要保证外向型企业必需的建设用地,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2号《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 的若干补充规定》精神。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 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 设规划开发工业小区的,要适当控制规模,量力而行。根据上述原则,沿海地区确需 新建出口加工区的,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规划和选址,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 用山坡地、废弃地、滩涂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高产农田和名优特产品 生产基地。加工区的建设要稳进求实,切忌一哄而起。   三、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配 备得力干部,加强与计划、外经贸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向型经济 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掌握建设用地的需求状况,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对于已经批准的外向型企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 理报批手续。提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的服务,以 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为与当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相适应,可适当扩大沿海省、自治区、 直辖市所辖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外向型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权限。具体权限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五、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三来一补”项目企 业、出口型企业用地可参照实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回收和征用土 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管理部 门要做好土地回收、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建设用地权属的各项申请登记和 变更登记工作。   六、新建出口加工区申报用地,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的加工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场地“三通一平”等 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要求做到统一征用、分期开 发建设,避免闲置浪费土地。在出口加工区内建造标准厂房、兴办各类企业使用土地, 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用地申请报 批手续。设在加工区内一些经济效益好、资金材料落实、确受时效等因素制约的项目,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同意,可以预先安排部分用地,同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七、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市范围内实行单列或采取预 留指标的办法予以保护。今年出口加工区的用地指标不够,原则只在本地区年度用地 计划内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土地管理局酌情调整。   八、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可制定适合本 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其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也可参照执 行。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