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通知(二)
建标[2000]85号颁布时间:2000-04-20
2000年4月20日 建标[2000]85号
附件:《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BB50226-95
5.1.4特大型、大型站应设检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设施。
5.2.2进站广厅人口处应至少设一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坡道。
6.1.4当综合型站房中设有锅炉房、库房、食堂时,应设置运送燃料、货
物、垃圾的单独出入口。
6.1.5站房靠近线路一侧的非铁路房屋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98
3.2.1.4库址内车行道与人行道应严格分离,消防车道必须畅通。
3.2.8汽车库库址的车辆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线不应小于
7.5m,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
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4.1.6汽车库内坡道严禁将宽的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4.2.13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有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的房间或存放的库房。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2.2.2医院出人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人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2.2.4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
适当隔离。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3.1.4电梯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
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3.1.6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
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10,并应有防滑措施。
3.1.14厕所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3.4.11儿科病房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片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3.5.120床以上的一般传染病房,或兼收烈性传染病者,必须单独建造病
房并与周围的建筑保持一定距离。
3.5.3传染病病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平面应严格按照清洁区、半清洁区和污染区布置。
二、应设单独出入口和人院处理处。
三、需分别隔离的病种,应设单独通往室外的专用通道。
四、每间病房不得超过4床。两床之间的净距不得小于1.10m。
五、完全隔离房应设缓冲前室;盥洗、浴厕应附设于病房之内;并应有单独对外
出口。
3.7.3放射科防护
对诊断室、治疗室的墙身、楼地面、门窗、防护屏障、洞口、嵌入体和缝隙等所
采用的材料厚度、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防护专门规定有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
3.8.2核医学科的实验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分装、标记和洗涤室,应相互贴邻布置,并应联系便捷。
二、计量室不应与高、中活性实验室贴邻。
三、高、中活性实验室应设通风柜,通风柜的位置应有利于组织实验室的气流不
受扩散污染。
3.8.4核医学科防护
三、照相机室应设专用候诊处;其面积应使候诊者相互间保持1m的距离。
3.17.1营养厨房严禁设在有传染病科的病房楼内。
3.17.4焚毁炉应有消烟除尘的措施。
《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
3.1.2疗养院建筑超过四层应设置电梯。
3.1.5疗养院主要建筑物的坡道、出入口、走道应满足使用轮椅者的要求。
3.2.11疗养院疗养员活动室必须光线充足,朝向和通风良好。
4.2居住建筑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
间等基本空间。
3.3.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3.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
3.4.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和上层。
并均应有防水、隔六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3.6.2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
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6.3利用玻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
高不应低于2.10m。
3.7.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
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7.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
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3.9.1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
4.1.2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六层及六层以上住宅,一边设有
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m。
4.1.3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小于0.175m。
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1.5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4.1.6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人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
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注:1.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
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2.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多层住宅,其住户人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
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必须设置电梯。
3.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陕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人口层楼面
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超过16m时,可不设电梯。
4.住宅中间层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并具有消防通道时,其层数可由中间层
起计算。
4.2.1 外廓、内天并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低层、多层住宅不应
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低于1.10m,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
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4.2.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廓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
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2.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4.4.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
日照、防潮、排水及完全防护采取措施。
4.5.1住宅建筑内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
车间和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4.5.4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87
3.2.5居室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3.5.3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入四层地面的高度大于20m时,应设电
梯。
4.3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3.1.3防空地下室距甲类、已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
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5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避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
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
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煤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
75mm。凡进人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3.3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当墙上开设连通口时,应在门洞
的一侧设置抗爆挡墙。抗爆挡墙的材料和厚度应与抗爆隔墙一致。抗爆隔墙和抗爆挡
墙均可在临战时砌筑。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采用钢筋混凝土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
3.3.2.2采用砖墙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70mm,并应沿墙高每500mm
配置346通长的钢筋,且应与钢筋混凝土墙(柱)拉结。
3.3.4防空地下室中每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应自成系统。相邻
防护单元之间应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当墙上开设门洞时,应在其两侧设置防护密闭门。
若相邻防护单元的防护等级不同,高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低抗力防护单元一侧;
低抗力的防护密闭门应设置在高抗力的防护单元一侧。
3.3.7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5级和6级防空地下室,当
上部建筑采用砖混结构时,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面。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3.3.7.16级防空地下室面板底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m。
高出室外地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3.3.7.25级防空地下室,当地应具有取土条件;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
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m;并应在;临战时覆土。
3.4.1防空地下室出人口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3.4.1.1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防护单
元之间的连通口),其战时使用的主要出人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
3.4.6当电梯由地面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
区以外。
3.5.9贮油间宜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
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没门槛。
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
3.6.3防空地下室的顶板不应抹灰。墙面抹灰不得接用纸筋等可能霉烂的材
料。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滤毒室、扩散室以及战时易染毒的
通道和房间墙面、顶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易于清洗。
第二篇建筑防火
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建筑设计防大规范》GBJ16-87(1997年版)
2.0.1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被限不应低于
表2.0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1997年版)
1.0.5 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防火应对特殊的防
火措施进行专题研究,并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0.1 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
分类,并符合表 3.0.1的规定。 略
3.0.2 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2的规定。 表略
3.0.3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
极限。
3.0.4 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极,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7 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
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
定提高0.5oh。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类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
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略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的规定执行。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8-99
图书馆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图书馆特藏库、珍善本书库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级。
建筑高度超过24m,藏书量不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
低于二级。
6.1.5建筑高度不超过24m,藏书量超过10万册但不超过100万的图
书馆、书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6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藏书量不超过10万
册的图书馆,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其书库和开架阅览室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得
低于二级。
《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4.0.2文化馆的建筑耐火等级对于高层建筑不应低于二级,对于多层建筑
不应低于三级。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58-88
7.1.2任何等级电影院的放映室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60-99
5.1.2公路汽车客运站的耐火等级、一、二、三级站不应低于二级,四级站
不应低于三级。
《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 JGJ86-92
6.0.2各级港口客运站的站房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124-99
7.1.1殡仪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8.1.1各型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站台雨篷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
低于二级。
2 总干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1997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发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
过1260kVA、单台板定容量不超过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
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
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
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
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
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
窗间墙。
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
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4.2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
用建筑内。
住宅建筑的底层如没有商业服务网点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住宅分隔开。
商业服务网点的安全出口必须与住宅部分隔开。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
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
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
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
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
应设甲级防火门。
2 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
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
橹。
3变压器下面应设有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变压器、多油开关室、
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隔开。
2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储
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
甲级防火门。
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
层或二、三层;当必须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直超过400m2。
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6当高层建筑内设托儿所、幼儿园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
层。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边
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过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
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
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
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
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1.1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甲、已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
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N类汽车库贴邻建筑,但应采用防火墙
隔开。
4.1.4 I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
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
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
造。
4.1.6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
类物品贮存室。
4.1.7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0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
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95
8.1.2铁路旅客车站站房严禁设置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存放处。
2.2防火间距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1997年版)
5.2.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1997年版)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 的规定。 表略
4.2.5 高层建筑与小型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和化学易燃物品库
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5的规定。 表略
高层医院等的液体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高层
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的防火墙隔开,并应调直通室外的出口。
高层建筑与厂(库)房、煤气调压站、液休石油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
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7的规定。 表略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BG50067-97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表略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
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
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4.2.6的规定。 表略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 的规定。
表略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9的规定。 表略
2.3 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BGJ16-87(1997年版)
6.0.1 街区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距不应超过
160m。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均应设置
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
6.0.2 消防车道穿过建筑物的门洞时,其净高和净宽不应小于4m;门垛之
间的净宽不应小于3.5m时。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不应小于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应
小于4m。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回车道或面积
不应小于12m×12m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停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5m×
15m。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应能承受水型消防车的压力。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
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高层
建筑应设有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 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1997年版)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
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注: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场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瞭望塔、
冷却塔、水箱问、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
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
1.5m者,不计入层数内。
5.1.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应符合表5.1.1的要
求。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表5.1.1
防火区间
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最大允许长度/m 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3 备注
一、二级 按本规范第1.0.3条的规定 150 2500
1.体育馆、剧院等的长度和面积可以放
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应设在三层及三层以上
三级 5层 100 1200 2.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不应超过二层
1.医院、疗养院不应超过三层
四级 2层 60 600 学校、食堂、莱市场、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等不应超
过一层
注:1.重要的公共建筑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2、建筑物的长度,系指建筑物各分段中线长度的总和。如遇有不规则的平面而
有各种不同量法时,应采用较大值。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1997年版)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
筑面积,不应超过表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
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
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一倍。
5.1.4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
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
过本规范3.1.1的规定。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
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
火卷帘分
3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档烟垂
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97
是汽车库应设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
1的规定。
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表5.1.1
耐火等级 单层汽车库 多层汽车库 地下汽车库或高层汽车库
一、二级 3000 2500 2000
三级 1000
注:1.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的上下连通层面积应叠加计算,其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规定值增加一倍。
2.室内地坪低于室外地坪面高度超过该层汽车库净高1/3且不超过净高1/
2的汽车库,或设在建筑物首层的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
2500m2。
3.复式汽车库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本表规定值减少35%。
5.1.3机械式立体汽车库的停车数超过50辆时,应设防火墙或防火隔墙进
行分隔。
5.1.4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积不应超过500m2。
5.1.5修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0m2,当修车部
位与相邻的使用有机溶剂的清洗和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墙分隔时,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000m2。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38-99
6.2.2图书馆基本书库、非书资料,藏阅合一的阅览空间防火分区最大允许
建筑面积:当为单层时,不应大于1500m2;当为多层,建筑高度不超过24m时,
不应大于1000m2;当建筑高度超过24m时,不应大于700m2;地下室或半
地下室的书库,不应大于300m2。
6.2.3珍藏本书库、特藏库,应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2.4采用积层书架的书库,划分防火分区时,应将书架层的面积合并计算。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4.1.7商店建筑内如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敞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
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防火规范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JGJ49-88
4.0.3综合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
一、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
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防火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
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三、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
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62-90
4.0.5旅馆建筑内的商店、商品展销厅、餐厅、宴会厅等火灾危险性大、安
全性要求高的功能区及用房,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或设置相应耐火极限的防火分隔,
并设置必要的排烟设施。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5.1.1博物馆藏品库区的防火分区面积,单层建筑不得大于1500m2,
多层建筑不得大于10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500m2。陈
列区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同一防火分区内的隔间面积不得大于
1000m2。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D124-99
7.2.3殡仪馆内骨灰寄存用房的防火分区隔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为单层
时不应大于800m2;当建筑高度在24m以下时,每层不应大于500m2;当建
筑高度大于24m时,每层不应大于300m2。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 GB50226-95
8.1.3综合型铁路旅客站房内非铁路用房应与旅客车站用房严格划分防火分
区。
8.1.4特大型铁路旅客站的进站广厅防火分区面积不得大于50002。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25-86
5.1.1档案库应作为一个单独的防火分区,库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应为防
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0h的非燃烧体。其他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
于2.00h的非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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