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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社厅发[1998]7号颁布时间:1998-08-12

     1998年8月12日 社厅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提出的“要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未 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进行1?年的职业技术培训”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劳动 预备制度试点工作的开展,我部决定,今年扩大国家级试点范围,明年在全国推行这 一制度。现公布1998年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的首批城市(地区)名单(见附件),并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城市(地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作为实施再就业工 程的重要配套措施,抓好抓实。?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由领导负责,培训、就业、鉴定、监察等机 构参加的试点工作班子,加强组织管理,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发挥劳动保 障部门整体优势,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试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原劳动部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具体实施方案,组织试点工作。进行劳动预备制度试点地区的技工学校,要将实施劳 动预备制度纳入技工学校招生任务并实行登记入学,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3年,招收 高中毕业生学制1年。? 请各试点城市(地区)在1998年10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四、尚未选送或需继续增加1998年国家级试点城市(地区)名单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请务必于9月底,将名单报我部。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所辖 区域内再选择3?个城市(地区)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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