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地下通信电缆安全的通知
(75)建发综字218号颁布时间:1975-05-10
1975年5月10日 (75)建发综字218号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基建局(西藏不发)、铁道部、邮电部:
近年来,由于有些施工部门在施工前不联系,施工中不防护,切断地下通信电缆,
中断通信的事件不断发生.一九七四年,仅铁路局部门就发生地下通信电缆被割、压
断、钻断等事故二十五起,类似事故邮电部门也发生多起,直接影响铁路行车指挥和国
内、国际通讯.
地下通信电缆是全国通信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政军领导机关、国民
经济各部门和国际间通信畅通和指挥工作的重要手段.一旦损坏,影响极大.各省、市、
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引起重视,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畅通无阻.为此特提出以下
几点要求:
一、各省、市、自治区邮电部门和铁道部所属各铁路局, 应立即向有关省、市、
自治区建委报告地下通信电缆的经路的位置,并结合传达贯彻中共中央九号文件精神,
共同负责向沿线有关单位及县、社、队宣传保卫通安全的很需要意义,依靠通信干线
洞途群众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对通信线路的巡视和维护检查,确保通信畅通.
二、各级基本建设部门(包括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七三年七月
二十四日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方和爆破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第二章第九务的规定:“在埋设有电缆的地方进行挖土时,应有电缆管理
机关的代表在场方可动土.”切实做好施工防护,保证地下通信电缆的安全.
三、各部都要严格执行总参谋部、公安部、邮电部公发(1973)67号文件《有线通
讯安全检查情况报告》中的有关规定.今后凡发生地下通信电缆中断时,都要分析追查
原因,分别情节严肃处理,对阶级敌人的破坏,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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