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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的通知

建科[2000]286号颁布时间:2000-12-13

     2000年12月13日 建科[2000]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北京市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单位:   为加强建设领域各行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工作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 生产力的转化,促进行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事业整体发展能力和水平,巩固、增强 建设事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十五”期间组织实施《 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针对建设领域各行业发展中的技术难点和热点问题, 选择确定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领域,一般每五年发布一次。“十五”期间,确定的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为:   (一)信息技术   (二)建筑节能技术   (三)住宅产业技术   (四)建筑用钢技术   (五)化学建材技术   (六)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七)水工业技术   (八)垃圾处理技术   (九)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   二、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形式组织实施,设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 术示范工程计划》,并按照《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见附件)进 行管理。   三、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历年发布的《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指南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 项目”中选择。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协助组织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 范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同时积极做好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工作。 附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的组织管理,推动建设事业技术进 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是指由建设部确定的在一定时间内 重点组织推广的重点技术。   重点实施技术由建设部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选择确定并统一发布,一般每五年 发布一次。   重点实施技术的具体内容,从《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中选取。   第三条 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采取示范工程的形式组织实施,通过《建设部重点 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计划》对示范工程进行组织管理。   建立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 (以下简称“部示范工程”和“省示范工程”)两个工作层次。部示范工程由建设部 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并负责实施任务的落实; 省示范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并参照本办法制订管 理办法进行管理,省示范工程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第二章 部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第四条 部示范工程必须是省示范工程。部示范工程从地方重点工程、标志性建 筑和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中选取,并且要具有良好的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在全国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每项示范工程应采用不少于5项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指南项目的关 键技术,且在示范工程中的应用覆盖率达到60%以上。   第六条 示范工程开工前必须手续齐全、资金落实,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房地产 开发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规范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工程设计单位、科研单位、施工 单位或开发单位,也可以共同申报。   第八条 申报部示范工程必须提交下列材料各一式6份:   (一)《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示范工程应用重点实施技术工作计划。 第三章 申报审批及检查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选本地的省示范工程,提出 部示范工程的候选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单位向其申报。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程序报送的候选项 目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后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二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部发文批准 列入示范工程计划。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二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三月底前报建设部科技 司。   第四章 部示范工程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部示范工程经建设部批准列入计划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 领导与协调,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部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每年应提出示范工程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报送所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建设部科技司。   第十六条 建设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部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如遇特殊情况,部示范工程停建或缓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建设部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部示范工程在通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向建 设部报送示范工程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一般应在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两个月内报 送建设部科技司。验收文件包括:   (一)示范工程综合报告;   (二)示范工程技术总结报告;   (三)示范工程效益(经济、社会、环境)分析报告;   (四)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规范性文件;   (五)示范工程技术录像。   第十九条 建设部科技司组织专家对部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 将授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证书、证牌。   第二十条 建设部对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组织评比,对优秀的示范工程予以奖励。 奖励可分为综合奖、单项奖和个人奖。   第二十一条 示范工程通过验收或予以奖励后,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发现验收 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消其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示范工程称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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