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1-11-17
1991年11月17日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该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前一
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是否计发的问题。我们意见,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因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应发给该职工
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同期的生活补助费,因该职工在本企业的前一个或几个合
同期并没有被解除合同,不存在发给生活补助费问题。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又符合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手续时,
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的问题。我们意见,在办理退休手续后,职工即可在当地社会保
险管理机构按月领取退休费,所以,企业不应再对其发放生活补助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