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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对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颁布时间:1993-03-01

     1993年3月1日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行政雇用外籍员工有关问题的请示》 (京劳仲文字 [199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雇用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必须严格控制。凡中方能够提 供的,都应招用中方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因特殊需要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 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除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确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外, 必须经企业所在地区劳动部门批准。 二、外商投资企业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向所在地区劳动部门申请 领取就业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应遵照中国的法律、法 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申请签证的,所在地区劳动部门应予签证。签证时须携 带职业签证或就业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与其雇用的外籍员工或港、澳、台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凡 符合《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实施 细则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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