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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 劳动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2-12-30

     1992年12月30日 以邓小平同志南巡谈话和党的十四大召开为标志,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 历史阶段。对外开放发展很快,开放范围不断扩大,初步形成了沿海、沿江、沿边全 方位开放的新格局。据不完全统计,到今年9月末,全国累计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已达 6.9万户,实际开业3万户,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近300万人。 近几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 保障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许多省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 加了劳动部门组织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其中河北、山西、辽宁、江西、福建等省参 加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已超过95%。二是广东、海南、深圳等省市初步建 立了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各类企业职工的社会 保障实行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三是1986年上海市人大通过地方性法 规,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办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四是一些省市的外 商投资企业为其中方职工买了养老、医疗等项保险。以上这些做法,对于保障中方职 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进一步吸引外资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当指出,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有些 地方对这个问题重视不够,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尚没有为其中方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 障措施,部分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保障的问题继续存在,这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一 些中方职工虽然得到了养老保障,但其医疗、工伤、待业等方面的保障问题仍无着落; 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对其中方职工不仅没有提供任何社会保障措施,甚至过分延长劳动 时间、恶化劳动条件,中方职工得不到基本的劳动保护,严重损害了身心健康。为了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这不仅对保障中方职工合法权益有现实意义,更重要的是在进一步对外开放条件下, 对于吸引境外投资、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个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有一名政府负责同志亲自过问这方 面的工作,并在近期进行一次检查,搞得好的要认真总结经验,尽快推广;存在问题 较多的地方要及时纠正。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 问题。1980年;1986年、1988年全国人大、国务院先后颁布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 劳动管理规定》中,对中方职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 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已经初步建立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措施的地方,要进一步总结经 验,不断完善保障办法;还没有采取保障措施的地方,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有效地保障中方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使之积极参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制 度的建设。各级工会组织应主动了解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情况,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参与监督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应认 真研究并及时解决工会反映的问题;在研究有关政策时,要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 工会意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工会组织可以对有关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的问题提出建议, 并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处理。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向是对各类企业职 工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提高社会化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在制定本地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社会保障细则时,既要从实际出发,又要注意与社 会保障改革总体目标相衔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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