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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人发[1999]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 部)、部门: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 如何处理。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 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 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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