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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人发[1999]135号颁布时间:1999-11-23

     1999年11月23日 人发[1999]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 部)部门: 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 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 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 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 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 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 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 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 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 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其中: 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 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 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 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 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 为副处长或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 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 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 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 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 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 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 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 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 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 领取工资。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 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 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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