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
劳计字[1989]40号颁布时间:1989-09-23
1989年9月23日 劳计字[1989]4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工资基金管理
手册》由劳动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发”的规定,现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
手册》。各地区、部门原使用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可继续使用到1989年
12月底,从1990年1月起,一律使用统一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附件:《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中国人民银行 制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
199 年 度
单位名称 发薪日期
单位性质 开户银行
主管部门 银行账号
编制定员 联系电话
核发机关(盖章):
《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1985年9月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1989年
3月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要求,特制定《工资基
金管理手册》。
二、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工资总额范围,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
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三、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只能在本单位进行现金结算的开户银行设立一个工资基金专户,并凭《工资基金管理
手册》从工资基金专户中支取工资。
四、各基层单位都必须根据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其中,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要将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未纳入基数
的燃料、原材料节药奖和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及新增效益工资等填入《工资基金管理手
册》。
五、各基层单位编制的年度分季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表二),应附资金来源说明,
报主管部门审核(基层单位的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也可由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代理
审核,下同),并经同级劳动部门审核签章(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要
会同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基层单位分月按项目编制使用计划(表三),由主管部门
审核签章后,开户银行据此办理工资基金使用的支付手续。审批手续不全的,银行一
律拒付。
表一 199 年工资总额计划(略)
表二 199 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略)
表三 199 年 月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支付记录(略)
六、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未下达前,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基层单位,可按上年
度同期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扣除其中应扣出的部分,分月核定后填入《工资基金
管理手册》,由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待国家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在全年工资总
额中统一核算。
七、各基层单位在不超过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将当月节余的工
资计划指标结转下月使用,但不允许将下月的工资基金提前使用。
八、各基层单位累计提取工资总额需超过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时,必须按劳动工
资计划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超过计划提取工资。
九、《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系基层单位支取工资的重要凭证,由所在地劳动部门
和人民银行核发。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自行涂改,每年一册,以旧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