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委托代理我部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的函
劳计字[1989]55号颁布时间:1989-12-01
1989年12月1日 劳计字[1989]55号
遵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
和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制发<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通知》(劳计字
[1989]40号)中的规定,各基层单位根据国家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编制的工
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后,须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机关、事
业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会同人事部门)”审核签章。为提高效率、简化手续,我
们意见:凡按规定需由我部审核签章的中央京外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均委
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负责办理,如有困难,也可再委托地、市、县劳
动部门办理;中央在京直属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主管部、委、局的劳动人事
司(处)负责审核签章;在京的全国性公司本部人员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由我部综合
计划司审核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