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认真贯彻“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
劳电明发[1994]13号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劳电明发[199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日前召开的“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
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李鹏总理在全国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
加强现金管理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
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坚
决抓好落实。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弹性工资计划。从现在起各省、市、自治区劳动行政部
门就要对今年以来弹性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对所属地区执行计划的情况进
行检查,对已经超计划的地区要严格控制工资总额的增长。到年末,各省、市、自治
区劳动行政部门要汇总分析本地区全年执行弹性计划的情况,并将总结报告于
1995年3月31日以前报送劳动部。凡是超过国家弹性计划指标的,要坚决按照
国务院《通知》的精神,按超过的工资总额,由财政部门等额增加其上缴中央财政的
数额,或等额减少中央财政补贴。
三、坚持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切实做到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低于
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
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核定工资基数、效益基数和浮动比例,同时要特别注意剔除非
劳因素带来的收益。在挂钩结算过程中,既挂上也要挂下,凡未增加效益的,都要严
格按照核定的浮动比例扣减应提工资。亏损企业实行工资与减亏指标挂钩,促进企业
扭亏增盈,达不到减亏要求的,不得增加工资或奖金。实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不
得突破包干基数,或采取其他非工资渠道增发工资奖金。
四、为了配合银行系统加强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所有企业都要按照国务
院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劳动行政部门核定的企业实发工资
总额计划数,要作为银行对企业现金发放的控制指标之一,对超计划支取工资的,银
行一律拒付。对违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坐支、套支现金支付的工资,
或采用其他手段变相多发的工资,一律如数扣回,并予以通报。
五、企业要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职工工资,建立工资储备金,做到
留有结余,以丰补歉。严禁在年末突击花钱,脱离经济效益增加工资奖金和分发实物。
劳动行政部门要负责监督企业工资储备金的提存情况。企业要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在
科学的岗位测评和职工劳绩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
动条件和劳动贡献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巩固和发展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方面已有的改
革成果。
六、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都要切实负起企业工资宏观调控的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
配合,经常分析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增长情况,并采取积极的
措施随时加以调节和控制。当前,流通领域一部分公司的工资增长过快,已成为社会
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因此,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各类公司的工资管理。建立企业工资
监督检查制度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监督检查国有、集
体、外商投资和私营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法规、政策的情况。对违法乱纪的企业,要采
取通报批评、扣减下年度工资计划指标等措施,并视情况予以经济处罚,对情况严重
的企业,可以建议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行政责任。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