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建立烟草系统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06号颁布时间:1993-11-02
1993年11月2日 劳部发[1993]306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
你公司《关于建立烟草系统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报告》(国烟人[1993]
第61号)收悉。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烟草系统企业艰苦岗
位津贴。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执行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增加
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艰苦岗位,应及时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
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公司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6.96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0.9元计算,
每月核增增资指标159.7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
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公司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
该把建立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建立岗位津贴
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证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公司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
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