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劳薪字[1992]59号颁布时间:1992-12-31
1992年12月31日 劳薪字[1992]59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
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向企业艰
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适当调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
标准,并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原则上按照国家原批准的艰苦岗位范围执行。少数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的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公司所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30.3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提高
1.05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811.82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公司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可自批准年份起,分两年核入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公司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
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
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
调整艰苦岗位津贴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调整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作。
你公司可结合有色金属行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艰苦岗位范围的界定和艰苦岗
位津贴标准等级划分工作,同时制定相应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办法及
分等级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请及时报劳动部、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