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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3]389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9号 中国纺织总会: 原纺织工业部报来《关于提高国营纺织工业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函》 (纺人[1992]33号)收悉。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 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 建立纺织企业一线运转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将具体意见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 一线运转岗位津贴的范围应严格按照岗位劳动测评的结果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 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及时报批后作适 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会直属企业中一线运转岗位职工人数为3.3万人(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 2.5433万人,仪征化纤公司0.762万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1元计算, 每月核增增资指标92.7万元(其中中纺机71.34万元,仪征化纤公司 21.37万元)。地方所属纺织企业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问题,由各地区纺 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1992]33号文件精 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 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的企业,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钩 工资总额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列入成本。无论是 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的盈亏指标和承包上缴 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你会直属企业的增资总额,由你会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 的企业,应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 可用于调整岗位津贴标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试点的企业,可以把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 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一线运转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 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一线运转岗位津贴制度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 条件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视此 项工作。 你会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 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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