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闻出版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7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7号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提高新闻出版企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请示报告》(新出人[1993]
321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
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提高你署所属企业艰
苦岗位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新闻出版署1988年颁发的《关于在新闻出版
企业17个工种中试行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0号)和
《关于在你店试行图书包捆工提前退休的通知》([1988]新出人字第1251
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少数其他艰苦岗位,应根
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署直属企业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1150人,按人均日津贴标准1.05元计
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3.079万元。地方所属新闻出版企业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
准问题,由各地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劳动和财政部门根据劳薪字
[1992]33号文件精神具体核实审批,但要严格执行范围,控制增资额度,提
高津贴标准的水平原则上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元掌握。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署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核入当年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署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整
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提高后的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
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提高津贴标准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署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
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