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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 财政部对民航总局所属企业艰苦岗位津贴问题的复函

劳部发[1993]386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劳部发[1993]386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和建立安全检查及飞机监护保健津贴的函》(民航总局函 [1993]887号)收悉。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 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建立中 国民用航空局所属企业安全检查及飞机监护人员艰苦岗位津贴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参照执行: 一、享受艰苦岗位津贴范围: 艰苦岗位津贴的范围原则上按照你局批准的执行范围执行。执行中还需列入享受 艰苦岗位津贴范围的少数其他艰苦岗位,应根据岗位劳动测评情况,经批准后作适当 调整。 二、增资指标: 你局所属企业安全检查、飞机监护及其他艰苦岗位职工人数共7388人,按人 均日津贴标准0.9元计算,每月核增增资指标16.955万元。 三、资金来源: 鉴于你局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总挂钩办法,可自批准年份起,当年核入挂 钩工资总额基数。 四、关于实施中的具体意见: 核增的增资总额,由你局统筹安排。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 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用于提高岗位津贴标 准,也可用于适当提高岗位工资标准。未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可以把调 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同搞活搞好企业内部分配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五、新建立的安全检查、飞机监护及其他艰苦岗位津贴标准,可以从1993年 1月1日起执行,也可根据工资改革情况自行安排。 六、在建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同时,要积极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和劳动环境,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不能因建立津贴制度而忽视此项工 作。 你局可以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方案及实施中有 何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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