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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五)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4-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三)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七章 分公司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 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登记;核准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 第四十一条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 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夫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 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四)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三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因公司名称变 更而变更分公司名称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经营范 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营业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换发《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 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 登记申请书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分公 司的《营业执照》。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 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 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 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 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 《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 登记费。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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