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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颁布时间:1999-08-16

     1999年8月16日 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 号令)发布以来,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积 累了一些经验,也提出了不少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抵押物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执行 第35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现就抵押物登记管理中的一些问题提出 如下意见: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 的抵押物登记。企业动产指领取营业执照的营业性经济组织的动产。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在法人授权的范围内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产生的未清偿的债务以 企业动产抵押方式作担保的,原债务已过债务履行期限的,需要变更债务履行期限, 在变更债务履行期限并签订抵押合同后,登记机关依变更了债务履行期限的主债务合 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物登记。 3.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抵押物登记的申请人,申 请人按照第35号令的要求提交登记材料。向登记机关提出的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必须有 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申请书要对抵押的财产是否处于被查封、扣押、监 管的状态以及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是否已抵押状况作出说明,并申明对提交材料的真 实性、合法性负责。 4.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之一(或双方认可的复印件)作为抵 押物的所有权证明:(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2)抵押物购置发票,(3)受赠予财 产的证明;(4)清产核资小组盖章的企业资产清单,(5)企业财务记账凭证;(6)主管 部门证明。当事只出具(5)(6)项材料证明抵押物权属的,应说明事由。 5.登记机关收齐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后,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 进行书面审查。当事人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登记机产依据当 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登记前审查。审查以下内容:(1)主合同内容是否危害国家利 益、社会公共利益;(2)第35号令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予以登 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经海关许可,海关监管的货物可以抵押; 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国有 企业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者主要建筑物可以抵押。以上动产抵押的,申请办理抵押 物登记须同时提交海关或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财产抵押 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6.登记机关进行抵押物登记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抵押物登记证》 格式详细填写具体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和期限,并同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 物登记簿》。以企业设备抵押的应登记设备标签上的商品号码;以企业原辅材料、产 品或商品抵押的,应登记其数量和品质等级。抵押物较多,《抵押物登记证》中抵押 物栏记载不下时可附页,并加盖骑缝印章;也可附盖有登记印章的抵押物清单(抵押 物清单为多页的应逐页盖章)。签发《抵押物登记证》的日期为抵押物登记日期,应 严格按要求填写登记日期。 7.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 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后,要于当日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它抵押物 所在地的抵押物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接到其它登记机关抄送的抵押物登记材料后,要 及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物登记簿》。 8.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物的价值由当事人根据具 体情况协商确定。 9.以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担保的债权是第三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产生 的对债务人的债权;反担保以企业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按第35号令办理抵押物登记。 办理登记时,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 保的抵押合同,依反担保的抵押合同内容核发《抵押物登记证》。 10.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以企业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按第35号令办理抵押物 登记,登记机关依最高额抵押合同核发《抵押物登记证》,登记被担保的主债权是在 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期间内发生的不超过最高额的债权。 11.抵押期间是自抵押物登记后抵押权设立至抵押权终止的期间,即抵押权的存 在期间。抵押期间,当事人对主债务合同和抵押合同一些事项的变更导致抵押物登记 事项变更的,应按规定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变更登记或续期登记,依变更事项重 新核发《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核发的登记证上注明变更登记及原登记证的编号和日 期,原《抵押物登记证》归档保存。 当事人追加抵押物的,追加部分自追加抵押物登记后生效;当事人增加担保的主 债权数额、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的,自变更抵押物登记后生效;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和续期登记后,同时将登记事项登入《抵押物登记簿》。 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终止:(1)主债权消灭;(2)抵押物灭失;(3) 抵押物清偿;(4)抵押合同解除;(5)抵押物转让价款约定提存;(6)抵押合同终止的 其它情形。抵押权终止,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持抵押权终止的凭证和原《抵押物 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注销登记。登记机关收回《抵押物登记证》归档保 存。 13.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办理城市房地产或 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的抵押物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没有规定的, 企业以不动产及其它财产与企业动产一并抵押的,企业应就不动产和动产向各自的登 记机关分别办理抵押物登记。 14.抵押物登记档案按登记分卷,一件登记一个案卷,档案材料完整,编号保存, 以便于查找。变更登记、续期登记的材料归入原登记案卷,并妥善保管抵押物登记档 案。 15.单位和个人,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可以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 印《抵押物登记证》上载明的内容。随附《抵押物登记证》的附页和抵押物清单是 《抵押物登记证》的一部分。 16.抵押物登记应逐步实行计算机查询、登录和管理,由专人负责登记和管理档 案。抵押物登记人员上岗前须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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