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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四)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4-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股份有限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 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至少三次的有关证 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 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 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 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 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因合并、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 更登记;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 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登 记,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以及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合并、分立 公告至少三次的证明和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 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五条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事项的,公司登记机 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 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 关闭的文件;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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