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4-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二)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四)公司章程;
(五)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
用的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公司住所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
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
司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
即告成立。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
户,申请纳税登记。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
程修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
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
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
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
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认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中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
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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