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二)
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时间:1999-06-24
1994年6月24日 国务院令第156号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
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
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文件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公司登记机关决定核准的,应当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六条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
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七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
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
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
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
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重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
聘用的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九)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
文件。
第十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
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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