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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颁布时间:1991-07-22

     1991年7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7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 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 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 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 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 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己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 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许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己登记注册的同 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 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 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域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 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 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 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下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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