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工商管理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三)

国务院令第4号颁布时间:1988-06-25

     1988年6月25日 国务院令第4号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 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 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 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 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四)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