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三)
国务院令第4号颁布时间:1988-06-25
1988年6月25日 国务院令第4号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
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
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账户。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
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
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
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
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
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
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