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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二)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和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 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 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章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一百九十九条 外国公司依照本法规定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 第二百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 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 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资金。 下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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