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一)
颁布时间:1993-12-29
1993年12月29日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彼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
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
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
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
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
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
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本法设立股份
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
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
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
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
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
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
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
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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