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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 颁布时间:2000-07-25

     2000年7月25日 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做 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要求各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新的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迟在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换照工作。自2000年7月1日 起,个体工商户原使用的《营业执照》自行作废;个体工商户持旧照继续开展经营活 动的,视为无照经营。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9月份对个体工商户 换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基本情况:截止1999年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总数、 实际换照户数、未换照户数,其中:因统计不实形成的虚数,因停业、歇业未办理注 销的户数,其他原因末换照的户数。 2.换照工作中好的措施和经验。 3.换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二、检查工作的安排 1.8月份为自查阶段。各地应根据检查内容对本地个体工商户换照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检查结束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9月份为抽查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个体工商户换 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工作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有关 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完成换照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1.各地接此通知后,应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未按期完成换照工作的单位,通过 自查应抓紧全面完成换照工作,不留死角;同时摸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2.请各地于9月5日前,将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总结材料,同 时报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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